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大党发〔2016〕40号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工委,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新修订的《中山大学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6年第22次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件:《中山大学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
2016年11月2日
中山大学党委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6年11月12日印发 |
中山大学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山大学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一支与进入国内高校第一方阵、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目标相适应的高素质专业化办学治校骨干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发〔2015〕29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中发〔2015〕3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理论武装、党性教育、能力提升为重点,把“三严三实”要求贯穿干部教育培训全过程,切实增强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化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底线思维,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为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德为先,服务大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服务学校中心工作,服务学校改革发展大局。
(二)按需施教,注重能力。结合干部岗位职责和健康成长需求,将能力培养贯穿始终,全面提高干部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
(三)分类分级,全员培训。把干部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增强针对性,确保全覆盖。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围绕学校改革发展实际,以问题为导向,把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与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律,坚持多渠道多方式培训,丰富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
(六)依法治教,从严管理。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制度机制,依法依规,从严管理,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风气。
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要求
第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学校全体干部,重点是中层领导人员和优秀中青年骨干。
第五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 党的基本理论和党性教育的专题培训;
(二) 贯彻落实学校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
(三) 新上岗中层领导人员的任职培训;
(四) 在职期间的岗位培训;
(五) 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六) 其他培训。
第六条 中层领导人员(处级以上人员)每年参加各类培训的时间一般累计不少于110学时(5年累计不少于550学时)。
其他干部(科级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灵活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
第七条 干部参加教育培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享受在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手续。
第九条 干部个人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公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不登记学时。
第三章 培训内容与方式方法
第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坚持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并注重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政治理论教育重点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史国史、国情形势等教育培训,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党员干部,重点开展党章、党的宗旨、党规党纪、党的优良传统、党风廉政建设等教育培训;对党外干部,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教育。
(二)政策法规教育重点加强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教育,开展党中央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重大决策部署的培训,着重提高干部的政治水平、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业务知识和能力培训主要结合学校及附属医院实际情况,根据干部岗位特点和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着重提升领导干部的专业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
(四)科学人文素养教育旨在帮助领导干部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眼界视野、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以脱产培训、二级党委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
脱产培训包括上级调训、学校党校举办的主体班次和专题班次,以及各二级单位举办且已纳入学校年度培训计划的各类培训。
党委中心组学习应当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为基本内容,在自学和调研基础上保证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集体学习研讨。
网络培训指通过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高等教育管理干部培训平台”进行的在线学习。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鼓励干部在职自学,并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内容要求和干部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第四章 培训经费与师资
第十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需要。
从严管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使用,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严格选用对党忠诚、政治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的教员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员,应当联系实际开展教学,有的放矢,力戒空谈,严守讲坛纪律,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对违反讲坛纪律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健全领导干部到党校上课制度。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应当带头到学校党校授课。
第十八条 根据中央规定的讲课费标准,为授课教师发放课酬。
第五章 培训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学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具体实施。
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干部教育培训的整体规划、制度建设、工作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具体举办各类主体班次,以及委托党性教育基地举办专题班次。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结合工作需要和干部需求,负责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培训的情况和考核结果。
学校各二级单位举办的干部培训,或者干部本人参加非经党委组织部选派的脱产培训,必须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培训通知、课程资料、参训情况等报学校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未作登记备案的不计入培训学时。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累计请假超过总学时1/3的,该期培训不登记学时。
第二十一条 脱产培训学时按实际参训天数计算,一般每半天计4学时;党委中心组学习一般每次计2学时;网络培训按“高等教育管理干部培训平台”统计的学时计算,最高按每年80学时计算;在职自学提交学习体会1篇计10学时,最高按每年30学时计算。
第二十二条 实行干部教育培训情况通报制度。每年12月底,各二级单位统计汇总本单位干部年度教育培训情况,并提交学校党委组织部核准。学校党委组织部定期在适当范围通报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完成情况。
第二十三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二级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的重要内容。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记入干部年度考核表,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干部参加脱产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定期对二级单位干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总结,对完成教育培训任务较好的二级单位进行表彰。
第二十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 1月起施行。